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6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普通高考考生(含艺术类)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技能高考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统一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发展实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办学条件,确定年度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十条 考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具体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结合近几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合理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它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等,以及各类社会资助和企业奖学金。此外,学校还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申请学费缓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通过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进行认证。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以上是武汉交通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考生和家长能够仔细阅读,并祝愿各位考生能够顺利进入自己心仪的学校,开启美好的大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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